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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这个场景:
你在ABC Sdn. Bhd.快乐地就职了五年。然而,由于新冠肺炎大爆发,公司陷入了困境。因此,你的老板决定停止运营并关闭公司。作为终止雇佣关系的补偿,你的公司给了你一笔失业赔偿金。
问题:
你收到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一般而言,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1)(e)条文,失业的补偿金是需要纳税的。该条文规定员工从就业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包括了雇主支付给员工作为对失业的补偿的金钱(无论是在员工就业停止之前还是之后)。
简而言之,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1)(e)条文,被视为包括:
1. 薪金或代通知金
2. 雇主因违约作出的赔偿金
3. 为免除服务合同下的或有负债(雇主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4. 特惠或合同付款——向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裁员的员工支付裁员款项、遣散费等
5. 以限制雇员在终止雇佣后从事类似雇佣活动的契约、协议或类似协议为代价而支付的款项
6. 自愿和相互离职计划而支付的款项
补偿金是指由于提早终止雇佣关系而收到的一次性款项。
另一方面,赏金是指由于签订了特定年限的雇佣合同,并且该雇佣关系在指定时间或退休年龄结束时所收到的一次性付款。
由于补偿金与赏金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如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表6第15段所述,在某些情况下,缴税时失业补偿金可获得完全豁免或部分豁免。
"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好几年。
由于我的健康状况不佳,我被解雇了。
我根据自愿离职计划(Voluntary Separation Scheme)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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