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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公司之前,必须事先了解成为公司董事的资格和取消资格的情况。除此以外,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必须按照其职责行事,以避免违反公司法和犯下刑事罪行。这篇文章概括了成为董事的资格、取消资格、辞职和罢免的情况。
在进入到今天的主题前,我们先聊聊什么是公司董事。 2016年《公司法》第2条将 “董事 “定义为任何担任 “公司董事 “职位的人,无论其名称如何,并包括公司大多数董事习惯于按照其董事或指示行事的人,作为替补或替代董事。与1965年《公司法》第4条中以前的定义相比,新定义降低了董事职位的门槛。它现在只要求大多数董事而不是整个董事会都遵循的指示。
从上面的图片进一步阐述,一个人在以下情况下也没有资格成为公司的董事:-
**禁止期为5年,从他/她被定罪那天起计算,如果他/她被判处监禁,则从他/她出狱之日起计算5年。然而,经法院批准,他/她可以重新被任命或担任董事职务。
根据《1965年公司法》,公司注册官必须满足上述所有3项要求,而根据《2016年公司法》,公司注册官只需证明其中一项。
2016年《公司法》将1965年《公司法》附表四下的A表第72条编入一条规定。第208(1)条规定,如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出现以下情况,该职位应被撤销:-
有些时候,董事会可能会拒绝辞呈,因为辞职的董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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